“我只是挂靠一下资质,出了事怎么就成了我的单位犯罪?”在法庭上,乙某满脸困惑与不甘。他经营的“XX”施工队,长期挂靠在A建设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去年,在一次市政管道施工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塌方,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施工队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随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乙某以及A公司提起了公诉,指控A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乙某感到万分冤枉:他与A公司仅仅是一纸《挂靠协议》的关系,每年缴纳固定管理费,A公司除提供资质和发票外,从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施工的人员、设备、资金、安全全部由乙某独立负责。如今出了事故,自己个人要担责尚可理解,为何连A公司也成了犯罪单位,自己反而成了“单位”的负责人?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乙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A公司的单位行为。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乙某个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理由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和“体现单位意志”三个要件。本案中,虽然施工以A公司名义进行,但违法所得(工程利润)绝大部分归乙某个人所有,A公司仅收取固定管理费;更重要的是,涉案施工的决策、指挥、管理全过程均由乙某独立实施,A公司并未参与,也无法体现A公司的整体意志。乙某与A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挂靠关系,而非单位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乙某的行为是其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不应上升为单位犯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关键看这3点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追诉标准、刑罚轻重乃至罪与非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其作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的丰富实务经验指出,在涉及挂靠、承包等复杂经营模式的案件中,区分二者需牢牢把握以下三个法律核心要件,这也是司法机关审查的重点:
问:如何准确区分一个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层层递进的判断标准,缺一不可:
1.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这是形式要件。行为人在对外开展活动时,是否使用了被指控单位的名称、公章、合同、账户等身份标识。例如,在走私案件中,报关单、提单以公司名义出具;在安全事故中,施工合同、项目公示牌载明的是公司名称。本案中,乙某的施工队确实以A公司名义投标和签约,满足了这一形式要件。但仅凭这一点远不足以认定单位犯罪,否则任何个人盗用单位名义犯罪都将归责于单位,这显然不合理。
2. 是否“为了单位利益”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是实质利益要件,是区分的关键。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其犯罪所得应归属于单位整体,而非任何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3. 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这是最深层的决策要件。单位意志是指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负责人决定,或者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授权惯例形成的整体意志,而非负责人或某个员工的个人意志。
法律风险与实务解决方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本案的判决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设定单位犯罪,旨在规制那些利用组织体力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如果将不具有实质管理关系的挂靠方行为任意认定为单位犯罪,无异于让单位为其无法控制的个人行为“背锅”,既不公平,也模糊了刑罚的打击焦点。
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参与者,本案例揭示了以下风险与应对策略:
1. 对挂靠方(实际经营者)的风险提示:
2. 对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的风险提示:
3. 通用合规建议: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为基于公开案例的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事实细节千差万别,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通道,打开微信关注即可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