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名下另有房产,并不罕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离婚协议写没写互不追究”,而在于:这套房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或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行为。
要点一: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另诉分割
解释(一)第83条明确:离婚后发现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法院应依法分割
要点二:存在隐藏/转移行为,可请求再分割并争取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1092条给出救济:隐藏、转移等侵害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可起诉再次分割
同时注意:走1092请求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发现之日起算(解释(一)第84条)
要点三:保全与调查取证是“决定胜负”的工具
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法院可确定合理担保数额(解释(一)第85条)
若涉及向第三人转移、低价处置等,还可结合解释(二)第7条的无效返还裁判思路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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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作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证据咨询律师,并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