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负责的住宅项目中的外墙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了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李某,老张经人介绍在李某工地打工,李某与老张口头约定日工资为3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老张的工资均由李某个人转账支付。

3个月后,老张在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导致腰椎骨折。李某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失联,老张向某公司索要赔偿,公司负责人却称:“你是李某招的人,我们只是把工程分包给他,和我们公司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老张作为被无资质个人(李某)直接招用的劳动者,其因工受伤后,能否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1、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责任风险:具备合法资质的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等承包人,绝不能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包工头”)。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2、“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定性:一旦发生违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无资质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尤其是工伤),承包人将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个责任是法定的,不以双方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承包人不能以“不是我直接雇的”“签了分包/转包协议约定责任由对方承担”等理由推脱。这些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
3、责任范围明确:这种“用工主体责任”的核心内容包括:
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实际施工人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承包人追讨。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的责任。这是本案的核心体现。因此,老张作为被无资质个人(李某)直接招用的劳动者,其因工受伤后,可以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违法转包的后果,发生工伤后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融媒记者丨刘凯旋 张丹
本期编辑丨田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