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中学生吴某在某公司务工期间,在宿舍内被人击打头部、脚踩颈部后当场死亡。后经鉴定,施暴者刘某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在收到公司一次性解决的16.6万元补偿款后,吴某的父母提起诉讼,向刘某及其父亲索赔144万余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事发所在公司及吴某所在学校、3家资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刘某及其父亲赔偿吴某父母144万余元,驳回吴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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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刘某均住山西,刘某现年40岁。法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12月31日4时许,在位于海安的某公司一宿舍内,刘某拳击吴某头部,后又将吴某从床上拖拽到地上,脚踩其颈部,致使吴某当场死亡。经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符合左颈部受打击致颈动脉窦区损伤后心跳骤停死亡。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去年1月7日,在海安胡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吴某父母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吴某非正常死亡补偿款16.6万元。一次性解决后,吴某父母不得再向该公司主张协议以外的其他权利。去年7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因刘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另查明,吴某系山西某县某中学学生,学校曾组织吴某至苏州一公司实习,实习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11月10日。2023年9月11日,在实习期间的吴某向学校老师提出离职外出进厂务工,学校老师要求吴某先行返校并要求家长到校。次日,家长到校为吴某出具安全保证承诺书,内容包含以看病为由办理请假,以及安全问题与学校无涉等。后吴某通过南通某资源公司及南通另一家资源公司,到事发所在公司处务工。
法院认为,刘某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且无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刘某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吴某死亡,已构成民事侵权。刘某父亲作为刘某监护人,未举证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吴某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144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及其父亲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吴某父母与事发公司已就案涉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公司已履行补偿义务,吴某父母也承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吴某父母再次主张该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协议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吴某的死亡发生在其请假离校后,且学校已履行“通知家长到校、要求出具安全承诺书”的管理义务,其家长出具的安全保证承诺书明确请假期间安全与学校无涉,故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补充责任。3家资源公司中,其中2家系劳务派遣单位,吴某的死亡系刘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另1家公司未参与吴某、刘某的派遣或管理,与案涉侵权行为无关联,3家资源公司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今年10月11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