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理州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2026年度工伤认定结果,其中披露洱源县人民医院一职工在2号住院楼六楼外一科工作期间,被患者家属喊至走廊后强行掐住其后颈部并推着下楼梯,造成李某某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李某某等7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某某,女,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4月22日11:20左右,李银峰在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洱源县城博泰天悦公馆一标段建设项目10栋负一层地下室浇灌过程中不慎踩空摔倒致左手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急性疼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赵某,女,洱源县血吸虫病防治站职工。2026年4月28日11:20左右,赵秀受单位指派参加2026年春季螺情干预工作,在牛街乡西坡村委会文曲自然村文曲七片1号沟开展药物灭螺技术指导作业时,不慎踩空摔倒掉入沟中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膝部擦伤;3、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扭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陈某某,男,洱源县血吸虫病防治站职工。2026年4月13日8:30左右,在洱源县2026年春季螺情监测与干预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陈利谠前往炼铁乡新庄村委会界曲自然村开展现场督导工作,不慎摔倒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扭伤;2、右腓骨小头、右胫骨平台骨挫伤;3、右膝关节周围韧带损伤;4、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赵某,男,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5月3日15:20左右,赵杨在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洱源县牛街乡福和村滇中引水工程大理I段香炉山隧洞6#施工支洞污水处理站进行污水处理泥浆压滤作业时,不慎被泥浆压滤机压板夹伤左手小拇指。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手小指手指开放性损伤伴指甲损伤;2、左手小指开放性指骨骨折;3、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外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李某某,男,洱源县人民医院职工。2026年5月26日10:30左右,李佳兴在洱源县人民医院2号住院楼六楼外一科工作期间,被患者家属喊至走廊后强行掐住其后颈部并推着下楼梯,推至五楼楼梯口处时被医院工作人员及保安劝止并报警,造成李佳兴受伤。经洱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后应激障碍;2、颈部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6.李某某,男,中国共产党洱源县委员会办公室职工。2026年6月6日李寿然等一行人员,因工作需要前往洱源县牛街乡福田村委会节地母区域实地核查森林资源情况,11:15左右徒步途经涧沟下坡处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干骨折;2、皮肤挫伤;3、多处皮肤浅表青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7.李某,男,大理洱源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26年6月5日李超和一名同事受单位安排前往洱源县邓川镇贷款客户家中开展清收工作,10:40左右李超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川镇文笔湖路K0公里+20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李超左足受伤。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多发跖骨脱位并骨折;2、左足第1-5跗跖骨脱位;3、左足第2、3跖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