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最近很苦恼,她家小区的电梯三天两头出故障,楼道灯坏了半个月也没人修,可物业费催缴单却准时送到家门口。“服务这么差,凭什么要我交钱?”抱着这种想法,她硬气地拒交了三个月物业费,没想到,上周竟然收到了法院传票——物业公司把她告了!像张阿姨这样因为物业费闹上法庭的业主不在少数,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掰扯,物业费那些事儿,到底该怎么处理才不吃亏。
服务不到位,就能理直气壮拒交物业费?
很多业主觉得,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比如卫生打扫不干净、绿化维护不及时、安保巡逻不到位,就有权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这种想法其实是个误区!法律上有个专业概念叫“瑕疵履行”,意思是服务有不足,但还没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就像你网购了一件衣服,发现有线头或者轻微色差,这属于瑕疵,你可以要求卖家修补或赔偿,但直接拒收退货可能就不占理了。
物业服务和网购有点类似,如果物业公司整体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比如垃圾清运、公共区域基本维护、电梯运行等),只是个别地方做得不够好,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业主完全拒交物业费,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整改,或者根据瑕疵程度适当减免部分费用,但“一刀切”不交,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小区广告、停车费这些“外快”,业主能分一杯羹吗?
李先生在小区住了五年,每天进进出出都能看到电梯里、楼道口贴满了广告,他好奇地问物业经理:“这些广告位出租的钱,还有地面停车费,是不是该给我们业主分点?”结果对方支支吾吾,最后不了了之,小区公共区域(电梯、楼道、外墙、地面停车场等)产生的收益,比如广告费、场地租赁费、临时停车费等,到底归谁?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管理者,不能私自截留这笔钱,这笔钱通常有两个去处:一是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以后修电梯、换水管这些“大工程”;二是直接分配给全体业主,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这些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这是业主的知情权和共有权。
自家阳台封窗、花园搭棚,物业凭啥管我?
王小姐买了个带小花园的一楼,想着在花园里搭个阳光棚,冬天晒晒太阳多惬意,结果刚动工,物业就上门制止,说这属于违建,必须拆除,王小姐气不打一处来:“我自己的花园,我爱怎么弄怎么弄,物业管得着吗?”还真管得着!
根据法律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对专有部分(比如自家房屋内部)有完全处置权,但对共有部分(比如外墙、屋顶、小区绿地)和可能影响建筑安全、外观统一的行为(比如封阳台、搭阳光房),必须遵守管理规约,并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秩序维护者,有权制止这类违规行为,如果业主强行施工,不仅可能被物业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还可能面临城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解析】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双胞胎”
物业纠纷的核心,往往在于业主和物业公司对各自权利边界的认知模糊,业主享有接受服务、共有收益、知情监督等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按时缴费、遵守规约、配合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物业费、管理公共秩序、制止违规行为,但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服务质量、公开透明收支,任何一方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或者只看到对方义务而忽略自身责任,都容易引发矛盾。
【法律依据】白纸黑字有说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为由拒绝支付。 *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 第286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物业管理条例》**: * 明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业主的交费义务。 * 规定物业公司需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规范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
【律师总结】维权有门道,硬扛代价高
遇到物业纠纷,千万别意气用事,拒交物业费看似“解气”,实则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被告的境地,公共收益不透明,可以依法要求查账、主张权利,想改造房屋,先看清合同和规约,该申请的流程别偷懒。
记住三步走:先沟通(向物业或业委会反映问题)、再投诉(向主管部门如住建局、街道办投诉)、最后诉讼(收集好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每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谐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相互理解、依法行事、共同维护,毕竟,物业公司应该是你居住环境的“管家”和“帮手”,而不是“对手”。
本文由张明远律师独家发布在合飞律师(www.hefeilaws.com),版权归合飞律师所有,转载请联系,否则侵权必究。
文章原创来源https://www.hefeilaws.com/hf/1884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