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意捎带他人乘车本是出于情理,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如何衡量这份善意?驾驶人该如何承担责任?一起来看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日,小光(化名)驾驶自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同村村民小迪(化名)同行,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被付某车辆追尾,造成乘坐人小迪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迪不承担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小迪受伤住院治疗23天,并导致小迪脾脏损伤达到七级残疾、肋骨骨折损伤达到十级残疾,造成小迪各项损失共计39.9万余元。
小迪将小光、付某以及承保付某车辆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付某、小光应依法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在原告乘坐本人车辆之前,本人曾表示明确拒绝,且原告乘车本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后还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大约27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迪损失合计324472. 99元;
二、被告小光赔偿原告小迪损失合计18802.4元。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张亚妹
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以7:3为宜。本次事故由被告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小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小迪的各项损失,由承保付某车辆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光承担另外的30%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小光的赔偿责任是否应予减轻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无偿搭乘被告小光驾驶的车辆,且小光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考虑到小光存在好意同乘的善意施惠行为,本院酌定减轻其20%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小光应当承担43802.4元,扣除其前期垫付的25000元,再向原告赔偿18802.4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基于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构成要件。“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法律鼓励善意,弘扬美德,但是,并不意味着安全驾驶责任的降低。无论何时,驾驶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尽到最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醉酒驾驶等),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搭乘他人车辆时,应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注意驾驶人是否处于正常驾驶状态。无偿搭乘并不意味着自愿承担所有风险,但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于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李国强 师贺)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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