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某高校在校学生黄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还补票款41元的诉讼请求。该案起因于黄某在乘坐火车时,因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未加盖学校印章,被铁路工作人员要求补交票价款,黄某支付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合法有据,相关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不支持黄某的退款要求。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宋潇 编辑 周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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