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城区卫生健康局联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金口街道办事处,对惠州市惠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开展“综合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
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生产车间布局、设施设备配置、生产工艺流程、洗涤剂消毒剂质量、产品外包装规范,以及每日出厂检测落实情况等内容,逐条逐项开展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对成品仓库已消毒的独立包装餐饮具进行监督采样。
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经完成对惠州市洪洁环保餐具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与采样检测工作。
接下来,惠城区将从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两方面推进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提升卫生管理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抽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全力守护全区人民的“放心餐桌”。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南方+记者 卢慧
来源:惠城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