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庆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火焰温度高、落点不可控,极易引发火灾,对航空、铁路、森林防火及高压供电设备等构成严重安全威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鹤庆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应急、林草、综合执法、园林等部门将依法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性质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造成航空、铁路交通停运、电力设备短路损毁、火灾等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1月30日
来源:鹤庆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