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经判决,执行的时候发现丁某在诉讼期间将婚内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徐某,现在丁某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
黄博文律师解答: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丁某约定房屋归妻子徐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其无其他财产而终结案件的执行,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丁某与徐某共同共有的登记状态,法院据此可执行该房屋相应份额。
黄博文律师提醒: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后,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在1年内,最长不超过5年,否则撤销权消灭,无法追偿。
值班体会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人心的温暖力量。通过法律援助,关注个案中人的处境与需求,让公平正义以更具温柔的方式实现,这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深化和体现。
以上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监制 | 王 雷
编辑 | 彭德培
供稿 | 局公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