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1日讯全屋定制橱柜板材不符合约定,消费者能否向商家要求“退一赔三”?近日,济南历城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赵先生与济南某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签订《零售合同书》,约定由装饰公司为赵先生提供全屋家具定制及安装服务,合同约定价款7万元。赵先生向装饰公司支付3万元后,剩余4万元未付。装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向其支付尾款4万元。赵先生则认为,其未付尾款的原因是装饰公司为其定制的橱柜所使用的板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系假冒伪劣产品。为此,赵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装饰公司向其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款项并按照已付货款的三倍向其赔偿,并承担其因鉴定板材产生的切割费、公证费及邮寄费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装饰公司与赵先生签订的《零售合同书》中约定的板材主要为三种品牌,即家具面板板材为A牌、柜体板材为B牌、浴室柜整体为C牌。赵先生除对浴室柜板材无异议外,对其所定制其他家具的橱面及柜体板材均有异议。后赵先生对案涉家具的柜体板材进行切割取样并邮寄至合同中约定的B品牌厂商进行鉴定,期间赵先生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由某公证处对赵先生就案涉家具板材取样并邮寄送检的全过程予以公证。经B品牌厂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赵先生送检的样本并非其公司生产。
对于A品牌的家具面板板材,因该厂商不提供鉴定服务,赵先生并未提交实质性证据证实该品牌板材不符合约定。根据装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购买A板材的进货单、物流单,经法庭调查核实,装饰公司提交的进货单中载明的商家系A板材的在济南地区的授权代工厂,有权使用A品牌板材加工、组装家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作为一名普通自然人,其不具备自行辨识家具板材真伪的能力,且赵先生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向B公司邮寄样品板材检测鉴定得出该10块样品板材并非B品牌厂商生产,因此装饰公司故意隐瞒板材的真实情况,使用并非合同约定B品牌板材制作案涉家具的行为存在欺诈,赵先生有权拒付尾款4万元且不构成违约,装饰公司应当退还赵先生购买案涉家具所支付的3万元并向赵先生赔偿损失,以及拆除问题橱柜。赔偿损失金额为赵先生购买问题橱柜价款的三倍,根据赵先生提交的图纸中载明B牌板材柜体系厨房地柜的主体部分,与柜门、拉手等共同组成了商品地柜的整体,衣帽间橱柜亦为由墙板、门板、柜体、层板、折叠门板、推拉门轨道、托底、灯带等组成的整体,因此,装饰公司应当以赵先生购买商品整体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赵先生支出的公证费、切割费及邮寄费系其因维权而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支出,故公证费、切割费及邮寄费均应当由装饰公司承担。(信网记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