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规定:“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运输车辆数为1台次,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一审:刘 青
二审:周 叶
三审:蒋飞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