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林长富、应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杭州分公司)存在对投资者以往交易合规审核把关不严、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林长富、应文敏作为时任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分公司、林长富、应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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