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该制度旨在保障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如离婚后暂无住所的一方、老年人以房养老等场景。实践中,居住权需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方可生效。其与所有权的分离设计,既保障居住稳定性,又避免房屋所有权争议,体现了物权法定的灵活性。近期多地已出现居住权登记案例,司法裁判中亦开始援引该条款处理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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