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工程建设中,项目红线范围内意外挖出砂石等矿产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这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自买卖。如处置不当,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可能面临非法采矿的法律风险。

一
概念释义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项目自用和剩余砂石处置: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由处置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该工程建设的砂石自用范围(包括用途和用量)应在剩余砂石处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
“三步走”避免法律风险
(一)合理选址
在工程项目规划与选址阶段,应进行充分论证,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源头上杜绝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挖砂石之实的行为。
(二)主动报告
发现砂石资源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处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处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切勿私自外运销售等。
(三)合规处理
严格按照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剩余砂石处置施工切勿超越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及标高、超越批准的合同约定期限。
三
私自处置砂石等矿产资源后果严重
私自处置砂石等矿产资源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依据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合规是最好的保障,守法是最稳的根基。因此,工程建设中发现砂石资源,务必遵循“先报告、后处置”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既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供稿来源:地矿科
编辑:李 馨、王炜艺
审核:林婷敏、孙敏芳
监制:林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