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梁伟谊)男子被强制执行后,因心存不满,故意兑换数百枚1元硬币用于还款……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故意使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予以训诫。

王某是长沙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孙某因装修房子与该装修公司及王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后来几方对工期、价款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经法院调解,确认由装修公司和王某共同向孙某退还装修款2.2万元。
因装修公司及王某未按约履行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并没有一次性支付2.2万元退款,而是故意兑换350枚1元硬币用于还款,意图给孙某的收取、清点和存储制造障碍。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并非单纯选择支付方式,主观上具有妨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不当增加了债权人的负担,已构成对执行工作的妨害。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明确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经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将支付方式变更为银行转账,并于当日向孙某支付5000元。随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剩余款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法官介绍,硬币虽为法定货币,但绝非用以对抗执行、宣泄情绪的工具。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债务,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应依法、合理、文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