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测绘技术规程》, 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1.设计为人防工程、避难层(间),或利用人防工程、避难层(间)的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使用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
3.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公共走廊、环卫用房等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市政设施用房;
4.房屋内建设的设备(结构)转换层、用作休憩、绿化等公共开发的架空部分、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塔等建筑;
5.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6.物业用房、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用房;
7.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分摊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
供稿人: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