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激发全省矿产勘查开发活力,大力推进重要矿产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激发矿产勘查开发活力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持续深化“净矿”出让,严控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投放,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禁止新投放采矿权。
《意见》,强化无需设置采矿权情形的管理,对建设项目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砂石黏土的,各地要推动建立健全“谁批准、谁监管”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机制,对本工程自用多余的砂石黏土,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争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黏土,擅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处置采挖的砂石黏土。
《意见》,支持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工艺、装备改造和优化升级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开发利用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各地要积极服务企业申请资源税减征或免征;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符合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商省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的地区,优先推荐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意见》强调,要维护勘查开发良好环境,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办理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探转采”、保留等手续,无禁止性、限制性因素的,各地应及时依法办理,不得无依据扩大准入规模、安全距离等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核实意见范围。探索用地用矿联审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资源型企业和地勘单位成立法人公司,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矿业权。
《意见》强调,大力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可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大型矿山均应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推动中小型矿山开展基础数字化矿山建设。加快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加大基地内相邻矿区整合力度,强化整体勘查开发、产能提升、精深利用,引进优质产业,构建“探采一体、产业融合、绿色开发、集约节约”矿业发展新模式,形成“资源+产业”“产业+资源”整体发展格局。
《意见》还对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激励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自2026年2月6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