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里老人常说:"土龙骨是药材,能卖钱。"
呼和浩特清水河县有两个人信得很彻底——带着发电机、电镐上山挖了两年,挖出两吨多,卖了23万多元。
结局:双双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各判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三万,违法所得全退。
我是王蒙律师,前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一线公安民警,现呼和浩特市刑事辩护律师。先别急着同情,这案子最该弄清楚的是:"土龙骨"的民间叫法和法律身份,完全是两回事。
在用药传统里,"龙骨"是一味药材,有人收、有人磨粉——这是民间身份。
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鉴定,这个案子挖出来的东西全部是新近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国家保护,对研究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有科学价值——这是法律身份。
同一块东西,两种叫法,中间隔着罪与非罪。
第一,东西是"受国家保护的化石",不是普通石头。 是不是化石、有没有科学价值,专业鉴定说了算。
第二,用了"盗掘"手段。 法律用词讲究:未经批准私自挖掘。这两人自带发电机、电镐,规模化干了两年——农闲随手刨两下,和开着机器挖两年,性质完全不同。
第三,有买卖链条。 挖出来卖给收货人变现,收购的另案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挖、有收、有卖,一个跑不掉。
很多人觉得挖"龙骨"不至于。看法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盗掘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按第一款处罚——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较轻的才降档。
这个罪起刑点就是三年。他们能缓刑,靠的是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3万、当庭认罪、无前科——三个从宽情节,才把实刑"挂"成缓刑。
给挖"土龙骨"卖钱的人: 你以为的"采药",鉴定书一出就是"盗掘国家保护的化石"。两吨、23万,换来案底加三年刑期。来钱的路子再多,别碰受国家保护的化石。
给家里有老人的家庭: 很多老人不知道"龙骨"的另一重身份。把判决书的道理讲给老人听:那不是普通药材,是挖一吨少一吨的国家财产。
化石是地球留给人类的档案。清水河这个案子判得不冤——它把一句话钉在山里:不是所有能卖钱的"骨头",都能捡。
我是王蒙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有问题后台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