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一段明代古城墙被“拆旧建新”,部分拆下的老砖石被当作废弃物倾倒,引发关注。
中阳县文旅局局长孙晓龙表示,由于城墙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所以文旅局没太多关注。据后期了解,部分可用的城砖及条石已应用到工程上。一些破碎的、不能用的城砖,很有可能被当垃圾倾倒了。
8月16日,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即便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古代夯土城墙遗存仍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直接拆除原墙体、丢弃构件再仿造,在法律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原址保护须事先确定措施,并按文物级别报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依照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目前,山西吕梁市已成立调查专班,并配合山西省文物局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此后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1】明代城墙老砖石被当废弃物倾倒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一段明代古城墙被“拆旧建新”,并挂上了“凤凰山风景区”的牌匾。
中阳县城墙始建于明代景泰年间。20世纪50年代,城墙上被打通隧道修建通水干渠,之后拓展扩建为人行通道;60、70年代,周边居民在城墙上开挖窑洞,并取城墙砖石修建住房;80年代在城市扩建中城墙被基本拆毁,剩余残垣段总计不到1公里,以夯土墙为主。
2007年8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中阳县明代城墙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录。中阳县文旅局局长孙晓龙介绍,当时专家的意见是,城墙破坏太严重,城墙的根部住着老百姓,不利于保护、不利于展示、不利于传承。
2023年2月,中阳县部分政协委员提出修建“凤凰山古城墙+森林步道公园”的建议。中阳明代城墙实为重要文化遗存,可惜现已成为一处地质灾害源头,建议解决地质灾害问题的同时修复明城墙,为当地的文化增加厚度。该项目于2023年9月立项批复,2024年8月开工建设,这一次修缮,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夯土墙。

2024年城墙面貌。图源/央视新闻
去年4月,中阳当地开展民生提升修缮工程,这段城墙被纳入改造范围。在修缮时,有约50米长的老城墙按照仿古样式重新修建。拆下来的部分老砖石,当时被当成废弃物倾倒。
中阳县文旅局局长孙晓龙表示,由于城墙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名录,所以文旅局没太多关注。据后期了解,部分可用的城砖及条石已应用到工程上。一些破碎的、不能用的城砖,很有可能被当垃圾倾倒了。
在去年的修缮工程之后,原有老旧墙体结构、原始老城墙砖、老旧墙体残段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规整的全新仿古墙体结构。
【2】律师:未登记的古代夯土城墙也受法律保护
未登记的古代城墙是否受法律保护,拆除有没有什么限制?8月16日,九派新闻咨询了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
张建分析,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代夯土城墙遗存依法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其中,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现状。图源/央视新闻
未定级文物的登记与公布程序方面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即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文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张建律师介绍,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直接拆除原墙体、丢弃构件再仿造,在法律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原址保护须事先确定措施,并按文物级别报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实务中遵循的核心原则可以理解为,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拆除原墙体、丢弃构件再仿造,严重违反上述原则和审批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3】拆除构件需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明城墙的部分老砖石被当成废弃物倾倒,是否违法?
张建律师认为,这些构件本身极有可能属于受保护的可移动文物,不能当作建筑垃圾丢弃。“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该法第三条明确,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第三十一条明确,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照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其表示,拆除构件需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但在认定前擅自丢弃行为涉嫌违法。
据央视新闻报道,对于网上热议的明代古城墙被“拆旧建新”等情况,山西吕梁市已成立调查专班,全力配合山西省文物局专家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如果事后才完成文物普查登记认定,能否倒回去追究登记之前发生的损毁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门槛是什么?
张建律师认为,文物认定具有溯及力,登记是对其文物身份的法律确认,而非“赋予”价值。损毁行为发生时其文物属性已客观存在,不因登记时间在后而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对象限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通常不构成本罪。
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上述行为或涉嫌本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根据“文物保护法”,擅自拆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也将面临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九派新闻记者 温艳丽
编辑 万璇 任卓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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