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去世前立遗嘱将公司股权赠予友人,其前夫以自己和女儿名义起诉要求移交股权及支付抚养费等。近日,法院认定该遗赠成立且遗嘱有效,驳回原告诉求。

2023年4月,蒋女士因卵巢癌去世。生前她订立遗嘱,将公司股权赠与友人王先生,另将约三千万元财产由两个女儿继承。母亲未获遗产,弟弟分得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
去世前一个月,蒋女士与第三任丈夫张先生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蒋女士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张先生称离婚时分得一千余万元财产,蒋女士去世后又获得三套深圳房产及15万元现金。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名义起诉王先生及遗嘱执行人卢女士,要求移交公司股权或支付股权收益380万元,并主张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揭款等费用。2026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定,蒋女士遗嘱中关于“希望王先生照顾其女儿”的表述不属于遗赠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法院同时驳回张先生要求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请求,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认可张先生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身份,判决协助其办理一处惠州房产过户及支付相应款项。张先生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读嘉新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