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家电图省心却遭遇“货不对板”
商家起初承认问题
可当消费者提出“退一赔三”时
却突然改口称“发错商品”
这波操作到底算不算欺诈?
案例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平台店铺购买了一台50英寸液晶电视机,收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便联系商家询问。商家承认电视尺寸不达标,表示愿意补偿部分差价或退货退款处理。张先生认为是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却改口称是发错商品。
律师分析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兰萍律师表示:
首先,张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尺寸未达到约定的50英寸,属于货不对板的情形。商家最初承认尺寸不达标,后续却改口称是发错商品,其前后不一致的表述反映出商家可能存在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已超出消费者对商品符合约定的合理预期,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张先生在收到电视机后立即发现尺寸不达标,属于“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情形,商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如发错商品的合理依据、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需对张先生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电器类产品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01
选择正规平台和有资质的商家,查看产品是否具备合格证书、详细使用说明及售后服务承诺;
02
收到商品后仔细检查,确保商品与订单信息一致,如有不符及时联系商家处理;
03
保留购买凭证(如订单记录、支付截图)、商品实物及沟通记录,以便维权时举证;
04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家欺诈行为造成损失,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