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催生的违停乱象,遇上高空坠物的“城市隐痛”,便会引发这样一场责任迷局:小区外墙瓷砖突然脱落,恰好砸中违规停放的车辆,维修费用动辄数千上万元。
此时,是违停车主自认倒霉,还是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案例详情
2024年6月13日,对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业主肖某而言,本是寻常一日。其驾车返回位于某小区的住所时,因楼下常规车位已满,为图方便,便将车辆停放在了小区后门通道东侧的消防通道上。
该区域并非规划停车位,且在其停放位置旁的墙面上,湘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清晰张贴着“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及“禁止停车,高空坠物后果自负”的双重警示标识,明确提示了此区域停放车辆可能面临的风险。
然而,意外总在不经意间发生。
当日16时许,该栋建筑物外墙一片瓷砖突然脱落,不偏不倚砸中肖某车辆的引擎盖与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多处受损。肖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确认车辆损伤确系外墙瓷砖脱落直接造成。后续经专业机构定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050元。
所幸肖某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并审核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肖某支付了全额理赔款4050元。
同时,某保险公司与肖某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依法取得了向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基于此,某保险公司将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次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物业公司辩称,其已提供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的多次外墙维修记录,还曾发函号召业主申请维修资金彻底修缮,且现场已设置醒目警示,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物业公司无责。
案例解析
为什么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呢?解决“天降瓷砖砸违停车辆”的责任问题,关键在于找准责任主体,再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判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
核心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下面我们通过对物业公司和违停车主进行责任分析。
● 物业公司
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并非要对所有高空坠物损害负责,其核心责任是“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而非保证“绝对零风险”。在过错推定原则下,物业公司需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已履职,否则将被推定存在过错并担责。
判断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三点:
一是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排查与维修,对发现的外墙破损等隐患及时处理;
二是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风险警示标识,提醒居民和车主注意安全;
三是是否积极推动隐患根治,如协调维修资金、组织彻底修缮等。
在上述的案例中,物业公司提交的维修记录、警示标识照片、业主函件等证据,充分证明其已采取“定期维修+风险警示+推动根治”的组合措施,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标准,因此无需担责。
反之,若物业公司存在“举证不能”或“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将被直接推定过错。
此外,需注意“单一警示不能免责”,若警示标识模糊泛白、位置隐蔽,或仅警示未采取其他管控措施,仍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 违停车主
在高空坠物纠纷中,违停车主的责任认定核心是“自身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
首先,车主违停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违反《消防法》“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堵塞疏散通道”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明确的过错行为。
其次,这种过错并非必然导致“全责”,而是适用《民法典》“过失相抵”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区分“过错程度”。若车主将车辆停放在非规划车位但无明显危险警示的区域,其过错程度较轻;若停放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明确禁止且设置危险警示的区域,其过错程度显著加重,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也会相应提高。
需要明确的是,车主的违停过错只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除。也就是说即使车辆违停,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仍需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即便有保险理赔,违停车主也可能面临次年保费上涨、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等间接损失。更重要的是,违停行为本身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在紧急情况下影响消防救援,危害公共安全。
● 特殊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是找不到具体的高坠物来源,这时应当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时仍以过错推定为核心,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
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即排除底层、顶层等不可能掉落瓷砖的住户后,其余可能加害的住户需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这里的“补偿”不同于“赔偿”,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分担,而非基于过错的惩罚性赔偿。
二是“举证免责”,可能加害的住户若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除补偿责任。
三是“物业公司的补充责任”,若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或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里要注意,补偿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分担。若后续查清具体侵权人,已补偿的住户有权向其追偿。
深度启示
高空坠物的案例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何追责,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案例不仅仅是告诉我们“天降横祸”并非只能自认倒霉,也不是所有损害都该由管理者全额买单,更核心的是要区分高空安全领域的责任边界与行为准则。
“天降瓷砖砸中违停车辆”不仅是一起财产损害事件,更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它揭示了现代城市生活中权责交织的复杂性。违停固然有错,但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更大,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甚。
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既不会因车辆违停而免除坠物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也不会忽视车主自身过错对损害的影响。
从长远来看,唯有物业公司履职尽责、车主遵守规则、业主主动防范,才能织密“头顶上的安全网”,让此类纠纷不再上演。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封面制作:丹丹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