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沧州高新区、沧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和高新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商业网点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市级财政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沧县部分区域,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代缴。或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区(县)征收范围。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录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由缴费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也可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代缴。
第七条委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八条受委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按实际代收费总额的3.6%提取代收手续费。代收单位代收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月·户。
(二)由单位缴纳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缴费者),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0元/月·人;初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按上年末在册教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0元/月·人;高中、大中专院校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0元/月·人。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6.00元/月·张;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00元/月·张;诊所类(不含医疗垃圾)实行定额计收,计收标准:6.00元/月·个。
2.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计收标准:3元/月·张。
3.商场(含家具、家电卖场)、商城、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00元/月·人(由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4.各类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或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00元/月·摊位(由市场管理者或经营者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5.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性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0元/月·㎡。
6.室内餐饮业按餐桌桌位数计收,计收标准:2—7人桌3.00元/月·桌,8人桌以上5.00元/月·桌。
7.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不含出租车)3.00元/月·辆,大型客车5.00元/月·辆;市内公交车5.00元/月·辆。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的60%计收。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按年收取,其中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月收取或由第三方单位按月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市城市管理、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定、调整、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凭有效证件);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并实时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送计征、缴库等明细信息。经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拒绝、阻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