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涿州市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护自然资源安全等领域持续发力,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在打击非法侵占资源行为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西城坊区域,一段夜间作业的现场画面引发关注:昏暗的矿坑内,大型工程车辆正在作业,地面散落着大量砂石料,现场未见规范的开采许可公示标识及生态防护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以及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的要求,该作业现场的生态防护措施存在明显疏漏。
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涿州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场景是否属于监管盲区?日常巡查频次与覆盖范围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问题?期待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完善管护机制,筑牢县域资源安全防线。
编辑:朱沁田
责编:王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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