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河北法制报)
□ 张新征 刘彬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帮我们解决了大麻烦,不用再费时费力打官司了!”12月15日,在定兴县人民法院,一起瓷砖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脸上露出了笑容。这起标的额仅为760元的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节约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
10月22日,牛某到某商家选购瓷砖,经过仔细挑选,最终看中了一款样品。双方很快达成协议,牛某以760元的价格购买了76块瓷砖,并当场付清了货款,商家也随即交付了货物。
然而,当牛某准备使用这些瓷砖时,却发现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当初选定的样品存在差异,无法满足其装修需求。失望之余,牛某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升级,最终牛某将商家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核心争议主要在于交付瓷砖与样品是否相符。“若简单地一判了之,虽然能在法律上解决问题,但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后续履行,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暗暗思忖着。
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法官决定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力求从根源上消除双方分歧。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商家坚持认为交付的瓷砖符合质量标准,只是批次不同导致存在细微差异;牛某则坚持瓷砖与样品不符,严重影响使用,要求退货退款。
面对这一僵局,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法官耐心向商家负责人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减少价款等。”同时,法官从营商环境和长远经营的角度出发,劝解道:“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信任,维护好商誉才是长远之计。”面对牛某,法官一方面肯定其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引导他换位思考:“商家经营不易,小本生意更需要相互理解。我们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解决问题。”
经过法官反复的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和利益平衡,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都表达了愿意协商解决的意向。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瓷砖买卖合同;商家当日向牛某全额返还货款760元;牛某于3日内返还77块瓷砖(含样品1块),由商家自行取回,牛某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