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东至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至惠风街、北至九原街(含上述四条线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忻州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1.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以内的区域。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3.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4.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5.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来源: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