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伴随配套司法文件同步落地,不少矿山企业十分关注:随着法律规则进一步统一,矿山企业需要落实哪些调整?哪些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企业应当承担哪些法定责任?违法成本将发生哪些变化?


新规带来哪些主要变化

本次制度变革,不只是一部法典的出台。原多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律予以废止,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整合入法典,进一步实现法律依据系统化,便于行业主体查阅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并完成对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的集中清理,统一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压缩企业对法律适用的模糊理解空间...。
不少行业从业者关心本次制度调整的核心导向:制度导向由过去部分绿色矿山相关要求以政策引导为主,转向更多法定刚性约束。过去绿色矿山相关部分要求多为指导性,企业落实可获取政策扶持,未落实主要影响政策红利获取;如今,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水资源保护等多项内容上升为法定责任。各地司法裁判尺度进一步统一,对国有大型矿山与民营矿山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各类市场主体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开采模式转变:强化开采前规划与
全过程生态保护

制度层面推动矿山由传统 “先开采、后治理” 模式, 转向先规划后开采、边开采边修复,对矿山开采全流程设置刚性约束。
第一,勘探阶段即要统筹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矿山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前,应当完成生态环境准入研判,严格避让自然保护地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严守空间准入管控要求。
第二,环保设施落实为开工前置条件。矿山主体工程开工前,防尘抑尘、污水处理、尾矿合规贮存等环保设施应当按要求配套到位,环保设施落实不到位不得开工生产。以砂石矿山为例,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是行业重要管控方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标准、环评批复要求,做好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边开采边修复成为法定强制义务。矿山开工前应当编制并报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设立专项生态修复资金,资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严禁挪作他用。矿山需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分阶段开展损毁土地复垦治理,不得将全部生态修复责任累积至闭矿阶段。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修复方案落实复垦指标。
企业若仍 延续 “重开采、轻治理” 的传统思路,将面临较高法律风险。环评审批不通过不得开工,擅自违法开采将面临停工、行政处罚等后果。新建矿山应提前完善环保方案,足额落实生态修复资金,摒弃 “先开工、后补手续” 的侥幸心态,该路径已不再具备可行性。

强化生态修复责任,厘清矿业权变更下的
责任边界

新规进一步压实矿山生态修复相关主体责任,厘清矿业权流转场景下的责任划分。
矿业权发生转让的,采矿权对应的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依法由受让方承接; 原矿业权主体在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原有污染、尾矿隐患等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原实际控制人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连带责任,矿业权转让不等于历史环境责任自动免除...。
矿山闭矿环节同样有明确法定要求,企业完成闭库治理是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重要前提;即便企业完成注销,相关主体仍需要依法承担对应的生态修复相关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某非法开采稀土案件中,一名占股 6.7% 的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提示矿山相关出资人、股东均需要重视自身法律风险。
对矿业权受让方,开展矿权收购、受让工作时,务必做好全面环境尽调,除储量、产能等技术经济指标外,重点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地下水污染、历史生态破坏等隐性环境风险。对于原矿权人,应当如实披露矿区历史环境问题,刻意隐瞒将带来后续法律风险。

违法成本显著提升,多重追责机制
需高度警惕然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矿山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加重,企业需要充分评估违法代价。
一是行政处罚与按日连续处罚制度。针对排污、尾矿环境违法等情形,执法部门可依法作出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将随违法持续时间累积,对中小企业将形成较大压力。
二是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面临高额处罚。拒不落实生态修复义务的,除责令开展修复外,还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过去少数企业 “交罚款替代生态修复” 的思路已经行不通,处罚金额往往高于修复本身成本。
三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触发民事、行政、刑事多重追责。如果造成地面塌陷、重大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企业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有非法采矿伴生污染环境的司法判例,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承担千万元级别的生态修复费用。
除直接处罚外,矿山环境违法还将触发行业联动惩戒: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矿山,可能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取消相关政策扶持,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对企业融资、扩产、矿业权续证等经营活动带来直接负面影响。
粗放开采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压缩环保投入换取短期收益,可能带来数倍甚至数十倍的经济损失,还存在刑事追责风险。

绿色转型成为矿山合规的必然方向

过去部分企业将绿色矿山建设理解为可选择性的荣誉,现阶段,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义务已经上升为法定责任,绿色转型不再是可选项。
高耗能、高污染的矿山将逐步退出政策扶持范围;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企业,在审批、政策支持方面可以获得相应倾斜。矿山企业推进绿色转型,并不等于全部设备一次性更新替换,建议从关键节点分步开展合规提升:
第一,开展全面合规自查。对照法律法规、环评批复、生态修复方案逐项梳理,重点核查开采范围生态准入符合性、环保设施运行稳定性、尾矿库风险管控、生态修复资金计提落实等内容,发现问题提前完成整改,避免被动应对执法检查。
第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结合矿山实际, 推动废石、尾矿资源化建材利用,做好表土留存用于后期复垦,优化矿井水处理循环系统,既满足法规政策要求,也可实现降本增效。
第三,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不只是行业荣誉,更是矿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合规基础,在审批、政策、融资等方面具备综合优势。 已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应当对照新法规要求开展复核自查,防范因不符合新规被移出名录,造成不必要损失。
站在行业发展角度,本次法典实施,不是对矿山行业设置不合理门槛,而是进一步明晰规则,淘汰落后粗放产能,为合规经营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企业尽早完成合规升级,就能够更好享受行业政策红利。
面对新规落地,不少企业感受到合规压力,企业可以对照法规逐项梳理,优先整改突出问题,分步完成提升。行业已经形成共识: 绿色是矿山发展的必然方向,不合规产能终将被市场淘汰。法律规则已经明确,司法适用尺度进一步统一,企业应当主动开展合规提升,把生态合规打造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护城河。
责编 | 刘钗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