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
想着“过几天再去换”
但一时拖延
可能惹来大麻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驾驶证过期数月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2025年3月,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韦某的驾驶证确已超过有效期数月。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杨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5年11月,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其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韦某在未依法换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属于“无证驾驶”。韦某与保险公司亲自签订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韦某是在完全知晓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后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过期”不等于“无证”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首先,“过期”不等于“无证”,因果关系是关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本案中,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证驾驶”。
其次,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最后,保险公司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分离。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挡箭牌”。因此,原告杨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法官:驾驶人员应留意证件有效期
驾驶证超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
1)逾期未换一年内:驾驶人可通过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驾驶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
2)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资格。
3)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彻底被注销,需重新考取。在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
因此,除驾驶证有效期满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不能简单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做到“有证上路”,安全驾驶,保障个人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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