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消息,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 对被告人陈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笑波先后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 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0月10日消息,陈笑波被查;2025年4月7日消息,陈笑波被“双开”。
经查,陈笑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无视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干预执纪执法活动,泄露工作秘密;贪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笑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笑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陈笑波,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樟树人,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曾任:海口市琼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海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海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正处级),海口市秀英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副厅级),屯昌县委书记(副厅级),文昌市委书记等职。
2017年,他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后同时任省监委副主任。